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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土地制度

2025-09-18 19:47 来源:云美集 点击:

中国特色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国家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已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为主线,以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

1、土地所有制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公有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划,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据相关资料调查,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比例是三比七。

2、用途管制

国家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具有多种用途,既可用作工业用地,又可用作居住用地、商业用地,还可以用作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管制依据

土地所有制不同,对应的城乡用地的使用管制,也有所不同。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制度,逐步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管制方式

3、耕地保护

3.1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严控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3“三权分置”制度

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农民集体、承包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为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制度基础。

4、建设用地

4.1标准控制制度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4.2 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

5、土地调查制度

(一)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土地调查结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已进行了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

6、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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